首先我们先来具体的了解一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采集过程:
有一种说法叫“聊天记录是证据,但聊天记录截图不是证据”,这是怎么回事呢?
一名自称法官的知乎网友表示:首先,证据具备三性:真实性,合法性,关键性。截图的证据,关键在于真实性的证明,如你方在充分举证的前提下,截图可以用作补强证据加以使用,如在双方都无法举证的前提下,问题来了,截图证据怎么办。
因为当今科技发展快速,截图证据容易制作,并且法官不具备专业的知识,要充分使用截图证据,必须再加以证明:1、截图是真实,无修改,一般需要鉴定报告2、截图内容反映的当事人是一一对应,3、内容是真实。三样具备,截图证据才可以使用。除非对方愿意承认则例外。结论:截图证据只能辅助使用,不能当主证据使用。
而聊天记录就不同了,它更容易证实主体真实性(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)以及内容真实性,就更容易进行公证和作为证据使用。
还有网友补充道,截图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,但证明力较弱,容易受到对方当事人质疑真实性。如果对方没有质疑也可能被采纳。
简单说,公证是唯一可靠的存证方式,否则人家一删你就哭了,私自保存、截屏是无效的,原因看下面:
一般意义上截屏是肯定不行的,因为公正的过程是个记录路径的过程。比如你说人家在xx网站诽谤你了,你来做存证。那么公证人员首先就要问你输入什么网址会出现xx网站的首页,然后实际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操作。然后一步步如何链接到你要存证的页面,比如输入什么关键字,比如点了那些链接,所有这些都要。一直到你要存证的页面。全面、完整。然后人家会把这个过程的每一页打印下来订成一本,就可以拿去做证据啦。
首先,你要证明和你聊天的这个账号属于对方当事人,在没有实名认证、对方当事人也否认那是自己的账号的情况下,基本上微信作证这条路就死在第一集了。
过了第一关,假如说对方自认了,承认账号的真实性,并且属于自己。但是他说账号虽然是自己注册的,但是不归自己实际控制,要怎样证明对方就是实际控制的人呢?这种情况下可能就需要一些辅助性的证据来打通逻辑链条,比如说证人证言(当然法院采信证人的时候也不多,毕竟不是利害关系人的话没有几个人愿意出庭,愿意出庭的话,十有八九都是“来说是非者,必是是非人”)、朋友圈里面的照片等等,但是能否被法院采信,谁都不能打保票
过了第二关,证明了证据的“真实性”,就要证明其关联性。因为微信对话是一个动态的过程,在双方你来我往的过程中,很多话都是没有说透的,意思表达的不够清晰或者在对话中态度有所变化,都有可能对“真实意思表示”产生动摇。即便是对方回复了“好的”“哦”“知道了”这种过于简短的语句,很难证明对方就是100%接受了你在微信中的提议。
在诉讼中,微信中的很多内容最好是作为证据的补充,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想要仅仅凭借微信对话扭转乾坤,真的是很难很难,因为在对话中,双方意思表示真的有可能是非常含糊的。而且双方在微信对话之外有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,这个都无从举证。